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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1)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8-02 18:28] 点击数:

  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①汇兑工具。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②支付工具。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③信用工具。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④结算工具。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销。这不仅手续简便,而且易于计算和查找差错,保证了交易安全。⑤融资工具。汇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在将来的一定时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现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能获利,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票据贴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正是随着这一发展,票据具有了融资功能。
  
  3 票据的证券特征:①设权证券;②债权证券;③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所决定的。④指示证券;⑤流通证券;⑥货币证券;⑦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⑧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票据的效力汇受到影响。由于票据对法定要式要求严格,违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⑨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⑩个别发行证券。
  
  4 我国票据法的意义:①规范票据行为;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法的特征:①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②强行性;③技术性;④为国内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
  
  5 票据关系: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其特征:①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②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6 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①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②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其自己的行为;③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一旦正确付款,因此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
  
  7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学上将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①票据返还关系;②利益返还关系;③损害赔偿关系。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①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②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③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损害赔偿关系:①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②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③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
  
  8 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权利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作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还利益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9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①票据原因关系;②票据资金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相互关系:分离关系和牵连关系。⑴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①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②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①**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对抗,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理的例外适用。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①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②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①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票据款项;②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⑴分离关系: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②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③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④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⑵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10 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又称从票据行为。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11 票据行为的特征:⑴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三方面:①签章;②书面;③款式。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体现在三方面: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②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持有、提示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⑶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在三方面:①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②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③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A.外观解释原则B.客观解释原则C.有效解释原则。⑷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②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③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⑸票据行为的协同性。
  
  12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依效力的不同分为:①必要记载事项;②任意记载事项;③不得记载事项;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⑤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13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①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②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人名称;③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④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14 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①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②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③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④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⑤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
  
  15 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其要件:①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②须有票据代理授权;③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16 概括代理: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代理。一般有三种:①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②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③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
  
  17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要件:①持有票据;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③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与其他金钱债权有明显不同,是一种具有两重性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两重性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只有两重性的设置才能展现全部的票据关系并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
  
  18 票据权利取得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①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②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19 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⑴因发行而取得票据。要件: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⑵因背书**而取得票据。要件: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行为;③须背书形式要件齐全;④须背书连续。⑶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要件: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③须为无记名票据。⑷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要件:①须为票据债务人之一;②须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③须经交付票据和其他法定手续。
  
  20 以对价取得票据,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要件:①不知悉票据存在抗辩原因;②无重大过失而取得有效票据;③须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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